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二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