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6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推动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
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