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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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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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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于2024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居住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新建住宅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并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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