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高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城建档案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保障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建档案安全保管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将城建档案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市级城建档案和跨区、县(市)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进行指导;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级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市和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以下统称城建档案机构。
第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档案;
(三)有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第八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要求。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型、特点、建设进度等,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