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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7号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


  
(2024年8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产业,是指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物流运输和电子支付等核心产业,以及电子商务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创新、规范有序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网信、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加强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设施互联互通、政务服务协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指导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对接等服务。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拟订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草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实施步骤、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

  县(区)商务部门可以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实施方案,经市商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和快递物流设施建设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畅通、技术先进、服务便捷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定期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业务培训、经验分享等活动。

  鼓励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办、承办或者参加各类电子商务专业展会、电子商务行业竞赛。

  支持平台型、贸易型、服务型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客服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挖掘用户需求,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县域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联合企业、院校加强直播团队孵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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