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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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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号)


  《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8月29日由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24年8月29日益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投诉的协调处理。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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