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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7月25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科教资源优势和科研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长机制,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重点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及产业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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