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7月31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文明株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炎帝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开展“株事有礼”文明实践活动,培育文明新风,建设幸福株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