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4〕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福建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配套政策,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依法登记的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不少于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基本制度。
(五)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名。
(六)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遵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无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七)开展网络培训使用的远程教育平台,应当具备接入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条件。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批进行申报和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