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邮政管理局、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交政办〔2024〕47号
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邮政管理主管部门:
现将《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2024年9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配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申报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货运枢纽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二)占地规模120亩及以上。
(三)货运枢纽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六)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报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共配送中心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基本实现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功能。
(二)占地规模30亩及以上。
(三)配送中心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