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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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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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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邮政管理局、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邮政管理局、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交政办〔2024〕47号

  
各区县(功能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邮政管理主管部门:

  现将《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淄博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2024年9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及城市配送试点企业〕,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配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申报货运枢纽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货运枢纽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二)占地规模120亩及以上。
  (三)货运枢纽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六)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报公共配送中心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公共配送中心已在淄博市投入运营,基本实现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功能。
  (二)占地规模30亩及以上。
  (三)配送中心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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