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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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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住发〔2024〕31号

  
各科室、分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时效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平台或授权的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少于1元;符合第五条第(六)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
  (二)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5年以内的;
  (三)以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正常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住房的;
  (四)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五)夫妻、父母、子女或共有产权人之间互相买卖的;
  (六)其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第九条 在本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取:
  (一)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自动划转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当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委托按月冲还贷”)。
  (二)每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的,可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第十一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后,每年可申请划转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按年对冲贷款”)。申请冲抵部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中至少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冲抵金额均不得低于1万元,冲抵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保留不少于5%的贷款余额。

  第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且最近5年内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借款人退休的,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冲还贷业务;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退休的,可申请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对冲还款,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及配偶同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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