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住发〔2024〕30号
各科室、分中心: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四章 计息和查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 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三)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三)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授权其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等事宜;
(三)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五)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六)依法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