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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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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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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4年)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我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三)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航运企业在运力规模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自2024年度起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奖励补贴标准申请落籍补贴,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船龄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补贴80元,船龄11年以上的每载重吨补贴60元。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5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不满5万载重吨,年补贴5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以上、不满20万载重吨,年补贴10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20万载重吨以上、不满80万载重吨,年补贴100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80万载重吨以上的,年补贴200万元。

  前款规定的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不满3年的航线,均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30万元(仅限补贴20个航次),年补贴在600万元以内;每多挂靠一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16个航次以上的,每月增加补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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