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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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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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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十六号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7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态修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是指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远安县、当阳市、枝江市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沮漳河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沮漳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水域岸线等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公安、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沮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沮漳河流域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流量等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进沮漳河流域绿色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沮漳河流域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

  第十条 沮漳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与省域战略规划和宜昌市战略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依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依法予以关闭、改造、搬迁、转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流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或者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科学确定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核定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监测监控设施,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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