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4号
《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7月30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4年7月30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市)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残疾人扶助犬、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将犬只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部门之间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犬只疫情动态监测网络、投诉举报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等宣传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整治行动。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违法养犬查处、狂犬捕杀、流浪犬处置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并公布犬只免疫网点;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监督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机构开展犬只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建、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等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