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强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法律服务发展的重大事宜,加强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三、支持律师事务所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打造一批知名度高、专业服务能力强的综合型、专精型品牌律师事务所。
支持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和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港澳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
支持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外国律师事务所加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跨境争议解决等合作,在港澳和国外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荐律师在国际(区域性)律师组织、法律机构任职。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探索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登记。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业务机构,提供国际商事调解服务。
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成立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