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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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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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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南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总抓手,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努力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南阳。
  (二)主要目标。2024年,桐柏县、西峡县、淅川县、南召县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到2025年,邓州市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8%以内,完成省定“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国家、省“两高”项目相关要求,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快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独立烧结、独立球团、独立热轧工序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推动6000万标砖/年以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有序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非化石能源发展,以光伏发电、风电为重点,以生物质、抽水蓄能、地热能、氢能等为补充,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协同化发展。到2025年,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6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3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850万千瓦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内容。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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