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24〕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贯彻实施《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落实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在襄阳、十堰开展碳达峰试点,形成试点经验。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经验,重点推动武汉新城、长江新区、中法生态城以及襄阳、宜昌、荆州等地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结合就地城镇化、双集中发展工作,加快推进天门等地区绿色低碳县城建设。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组织实施建筑能效诊断,开展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城市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制定市、县级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小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重点对建筑平屋面及门窗、外墙保温等进行改造。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为契机,重点改造暖通空调和电气系统、更换节能门窗等,对改造能效提升20% 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鼓励按照超低能耗标准实施改造。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