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行使节能行政执法的通知
宜发改环资〔2024〕161号
宜昌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委托你中心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宜昌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原《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行使节能行政执法的通知》(宜发改环资〔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