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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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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五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2021年6月29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暂时停止适用期限延长二年至2026年8月31日。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暂时停止适用的规定

  
附 件


  
暂时停止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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