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24年8月23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8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已经结案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和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被评查案卷的数量由评查主体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相互加强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