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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滨政字〔202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4月1日修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切实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审慎地推动改革。
  (四)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五)坚持属地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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