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重庆法院对预重整进行的有益探索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二条 申请重整前,债务人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将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预重整,申请人同意并且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对债务人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重整申请受理前,庭外以重整为目的进行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根据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也可以将庭外达成并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二、预重整备案登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预重整备案登记台账,对以重整为目的的庭外重组进行登记。
第五条 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债务人名称;
(三)主要债权人清册;
(四)资产负债概况;
(五)其他信息。
人民法院收到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三、预重整工作指引
第六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作重组协议;
(二)清理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向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查阅披露内容;
(四)充分清查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标准和方式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五)进行债权核对;
(六)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
(七)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八)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九)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
(十)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开展前款工作,应当参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债务人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可以从本市或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债务人履行本规范第六条职责。
前款所称主要债权人,指已知债权人中普通债权组和担保债权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第八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一)及时披露。债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预重整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二)完整披露。债务人应当披露可能对企业挽救和债权人表决产生影响的完整信息。
(三)准确披露。信息披露应当措辞明确,不得避重就轻或者故意诱导表决同意。
(四)合法披露。披露程序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对公司预重整可能产生影响的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