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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淄市监知字〔2024〕6号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专家库的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我市知识产权发展的智库资源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法律实务类、经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种。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四)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五)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五)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实务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2.专业技术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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