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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第3号)


  《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经2024年5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4年5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教育、改善环境卫生、预防控制疾病等为内容,旨在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指导、依法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

  第六条 每年四月是本市爱国卫生月,全市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鼓励公民树立爱国卫生理念,养成个人良好卫生习惯,注重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承担维护公共卫生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爱国卫生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活动,并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三)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活动;

  (四)协调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工作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办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建筑项目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施工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公园绿地建设管理。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升级改造;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推进农药残留综合治理;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与服务;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

  (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必需的爱国卫生事业经费。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九)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程度;配合做好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十)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的营养健康工作指导。

  (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公共体育场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十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

  (十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公共运输的车、船以及车站、码头的卫生环境整治、废弃物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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