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要素,统筹推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及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四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水污染物。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总体原则:
(一)全市统筹。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根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储备库内进行统筹保障;
(二)进出平衡。建设项目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以减定增、以增促减,优先在县市区内实现总量指标保障平衡;
(三)量质双控。通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提高新建项目准入标准和质量;
(四)有偿调剂。县市区无法保障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可以申请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态补偿金。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工作,具体负责总量减排核定并建立总量指标储备库,实施指标调剂,核算、分配、管理生态补偿金等。
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的收缴、划转及使用监管。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及归属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依托宜昌市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获取途径:
(一)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依据《“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包括产业结构升级、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业VOCs治理、工业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交通运输轨道化、车船和油品清洁化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工程等,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程包括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二)一般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
(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四)通过排污权回购、质押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总量指标。
第七条 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核定,其中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按照“地市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机制进行核算,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总磷减排量以及一般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按照“县市申报、市级认定”的机制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