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6月28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
(2024年6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自治州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高质量建设绿色矿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和管理。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建设、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生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修复成效。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