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6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2024年6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
第四章 社会健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文明、健康唐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与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生态环境改善、重点场所卫生治理、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践行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平衡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发挥模范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科学研究,推广适用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每年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本市集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知识和技能普及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
对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