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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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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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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第8号)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交易场所

  第三章 数据授权使用

  第四章 数据权益保护

  第五章 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保障数据安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流通交易及其相关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据流通交易范围包括数据资源及其与算力资源、算法模型等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合法合规、优质供给,鼓励创新、释放价值,保障安全、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研究决定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规范引导场外交易。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科技、网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二章 数据交易场所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八条 数据交易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交易规则、业务流程、登记结算、风险控制、重大事项监测与报告、信息披露、安全管理等制度,提供规范透明、安全可控、行为可溯的数据交易服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

  第九条 鼓励数据流通交易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场内交易。

  国家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场内交易。

  第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成本、价格、价值评估机制,搭建数据资产评估计价公共服务平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数据交易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章 数据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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