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以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指定天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新市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应由头屯河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伊宁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应由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巩留县、奎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定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塔城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塔城地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