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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9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5月2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激发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乌鲁木齐市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与承接部门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确保相关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乌鲁木齐市要加强协同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职权事项的交接、公示等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乌鲁木齐市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及时发布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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