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学技术协会行为,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科协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反分裂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科学认知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抵御极端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 科协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疆实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科协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为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协基层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州(市、地)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下一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第十条 科协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
科协基层组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