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管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