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诚信承诺书;
(2)破产清算申请书;
(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
(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
(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
(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
(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
4.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所有境内外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银行账户及余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本人持有或者存放在他人处的全部现金,以及工资收入、劳务所得等;
(2)文玩字画、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3)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产)的位置、面积、价值;
(4)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成品以及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5)保单及险种、基金账户及持有份额、股票账户及持股数量、信托产品及份额、期货和期权品种及可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种类及价值;
(6)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占有份额以及实际投入的资金或者资产数额;
(7)知识产权种类、名称、价值;
(8)基于继承、赠与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9)日常生活用品名称、数量、价值;
(10)享有债权以及追讨情况;
(11)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前款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涉及共有人的,应当说明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财产分割等情况。
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如实陈述其知悉的近亲属财产状况,并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等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进行调查。
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和财产权益有《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5.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诚信承诺书,对下列事项作出保证承诺:
(1)已按规定全面申报信息并提供材料,无不实信息,无故意瞒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愿意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其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及事实进行核查;
(2)已尽力偿还债务,不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情形,不存在引起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或者清偿债务能力明显下降的不当行为;
(3)已全面了解破产清算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得有破产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债务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