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商务规字〔2023〕6号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16日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操作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鼓励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在本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申请认定为“黄埔区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二)园区(基地)物业权属清晰明确,总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具备与直播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四)园区(基地)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五)园区(基地)已引入直播电商企业、与园区(基地)签订意向入驻协议或入驻承诺书的直播电商企业总计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
第四条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自建实体直播间,鼓励企业设立电子商务公司推进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直播间最高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获本项支持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直播间实际投资额。
(一)当年销售额(不含税,即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5193”“5292”企业。
(二)实际投资额为装修支出,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五条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