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6 号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