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补充诉讼材料、办理延期开庭等事项,可以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等平台和方式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有关规定,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2日开庭的案件(详见下表)及其他听证、质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区域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四、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事项尽量在网上办理,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我院申请网上开庭。当事人在春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的,可首选诉前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如果确需到我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我院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
六、疫情防控期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联系电话:0632—12368、8681040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