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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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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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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川高法〔2018〕243号


  为妥善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审理原则

  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审理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一般应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保护客体、被诉侵权行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三、诉的合并与处理

  (一)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同一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后,其他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予以驳回。

  
四、管辖及诉讼时效

  (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被诉侵权行为自发生之日超过三年,且在权利人起诉时仍在继续的,在该项著作权有效期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五、审查诉讼主体资格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 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著作权权属情况、许可情况或权利继受情况等进行审查。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中,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受让人、利害关系人、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3. 下列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提供涉及著作权的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许可合同等证据。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权利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受托人作为权利人。

  (3)涉案作品为数码图片的,可根据图片本身的技术参数确定权利人。如无相反证据,原告提供的摄影设备、拍摄地点、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取景构思、创作意图等证据能够体现出拍摄者富有个性化选择的拍摄因素与技术参数相一致的,可以认定拍摄者为权利人。

  (4)涉案作品为数字化作品的,可通过查看上传作品的时间、IP地址或者域名、核对用户账户、要求原告现场演示修改编辑内容等方式确认匿名、笔名或者化名的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5)涉案录音录像制品以音像出版单位及发行人信息确定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为权利人;也可根据作品中载明的版权声明确定权利人身份。没有版权声明或者依据版权声明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当事人就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人。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通过许可合同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下列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

  (1)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2)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需共同提起诉讼;

  (3)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单独提起诉讼。

  5.被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许可合同,并举证证明作品的初始许可人系著作权人。对于在境外形成的作品,被许可人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而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即使被诉侵权人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6.被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提起诉讼的,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明确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应当审查授权合同中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约定。授权合同中未对诉权作出明确约定的,权利人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7. 利害关系人是指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专有许可人或非专有许可人、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人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审查,需注意审查权利来源及范围,如许可合同的作品名称、权利种类、时间、地域范围及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等活动的权利;如通过继受成为著作权人,需审查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赠予合同、转让合同、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或材料,以明确权利人身份。

  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主要审查权利来源及范围,如授权合同的作品名称、权利种类、时间、地域范围及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等活动的权利。

  (二)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2.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网络用户的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追加网络服务提供者参加诉讼。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追加网络用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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