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8年10月16日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