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8〕16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关于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 创新创业载体。本细则所指创新创业载体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2.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3.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