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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9月17日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 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五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遵循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和政策透明、服务完善、监管高效的原则,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重庆自贸试验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第六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深化各领域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重庆自贸试验区及时总结评估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复制推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庆自贸试验区全面建设,统筹协调重庆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办)负责牵头推进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协调推进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等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和改革创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庆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对各区域管理机构的联络、督促和考核工作;

  (四)协调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负责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业务的部门有关工作,建立联动合作机制;

  (五)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

  (六)统计发布重庆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综合评估重庆自贸试验区运行情况;

  (七)开展对外宣传、联络和交流;

  (八)承担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各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和开发区、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在重庆自贸办的指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所在区域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负责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等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

  
第十一条 负责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汇、金融、税务等业务的中央在渝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重庆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二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退出环境。

  
第十四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扩大直接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审批事项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行首问负责制、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一费制”。有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改革举措应当首先在重庆自贸试验区适用。

  
第十五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六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到重庆辖区内其他地区投资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便捷通道,为企业资金进出和结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重庆自贸试验区支持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一)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建立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完善全流程产业链,提高贸易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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