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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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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9月11日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一条 为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司法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 0%以上掌握。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本规范指引第二、第三条情形,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发生本规范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十一)项所规定情形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存在意见分歧的,可以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上级机关应该在十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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