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八号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7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