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