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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0月22日经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烟台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2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三章 产业数字化

第四章 数据要素价值化

第五章 数字化治理

第六章 服务推进体系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八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发展数字经济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开放融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系统协调、安全有序的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区(市)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大数据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统筹全市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经济相关规划落实、计划实施、产业培养和项目落地,牵头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推动建成全民终身数字学习体系,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区(市)产业特色、区位优势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全市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虚拟现实、移动智能终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核心技术攻关与突破,加大空天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未来网络、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培育力度。

  第十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等新型智能装备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规模和产业综合竞争力。

  鼓励企业拓展新一代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快推进通信技术、系统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及产业化。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芯片设计、封测、装备、应用等产业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十二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探索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互联网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四条  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据要素产业的发展,面向数据全链条市场需求,构建集聚数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生态体系,推动数据要素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章 产业数字化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释放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石化及化工新材料、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生物医药、海洋工程、汽车等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改造,支持智能工厂、共享工厂、数字车间等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展工业互联网,建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全国领先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特色型专业平台。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提升平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建立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智能控制技术和数字化农机具的示范应用,推广数字果园、智慧养殖、数字渔业、数字种业等高端农业,推广农产品电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商务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提升跨境电商普及应用水平,培育新零售、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打造电子商务基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商贸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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