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军
  2024年10月18日


  

  
(2024年10月18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安全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投入使用三十天内,向设备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信息;

  (三)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制水设备型号、数量及设置的具体地点;

  (六)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网上报送信息、制水设备维护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三)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质检测;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三)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

  (四)每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做好记录,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水设备、净水工艺以及出水水质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规范、卫生标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