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7月25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科教资源优势和科研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长机制,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