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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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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淄自然规划发〔2024〕36号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分局,淄川、博山、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支持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新建住宅建设和居住空间多样性,根据我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住宅产品类型多样化
  1. 适度建设中低开发强度产品。对因风貌管控等需对建筑高度予以控制的区域,在符合相关规定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容积率。
  2. 开发适老、养老类产品。结合区域养老需求等情况,积极探索适老化改造路径,开发建设养老住宅。
  3. 建设复合开发类产品。探索建设集精品商业、写字楼、高端酒店、高品质公寓为一体的复合开发建筑。
  二、支持住宅产品建筑形态多样化
  4. 新建住宅小区在绿地率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公共绿地、健身场地、地面停车、充电等设施满足规范规定配置要求的,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含下沉庭院)。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计算。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首层室外专有庭院围墙宜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
  (2)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其界线及立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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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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