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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三十二号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6月21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各级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监督执行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实践活动,并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增强文明行为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行为,弘扬先进模范事迹,刊播公益广告,监督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坚守公序良俗,自觉遵规守纪,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提倡讲普通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扶)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尊重他人,关爱和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攀折树木、采摘花果、踩踏草坪,不得侵占、损毁或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观看体育赛事、演出等公共文体活动时,文明观赛、文明观演,尊重参赛、参演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拍照、录音、录像,闪光灯和电子设备音量使用等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保持场馆整洁,文明喝彩助威;

  (六)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相关规定,降低噪音,防止扰民;

  (七)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八)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开展干净商洛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楼道、楼梯、电梯、电线杆、户外管线等处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应佩戴口罩;

  (五)自觉遵守相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含电子烟及其他烟草制品)。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道路标识、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通过拥挤路段时不嬉戏打闹、推挤他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通过积水、泥泞或扬尘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停车和下车时应注意观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实施追逐竞驶、恶意鸣笛、随意调头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按规定礼让校车;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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