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江府办函〔202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经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和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共有44家单位被确定为江门市2024年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防御体系。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组织制定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定期隐患排查,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二是气象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给予指导,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单位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服务,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三是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附件:2024年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附件